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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天津市津南区正大铝塑装饰门窗厂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终2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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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2870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天津市津南区正大铝塑装饰门窗厂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天津市津南区正大铝塑装饰门窗厂;田红云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终28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丰收路交口。主要负责人:魏桂有,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灿,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正大铝塑装饰门窗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二道桥村。法定代表人:田红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红云,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正大铝塑装饰门窗厂、田红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文琦审判员  付平平审判员  李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宫慧雪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终28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丰收路交口。主要负责人:魏桂有,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灿,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正大铝塑装饰门窗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二道桥村。法定代表人:田红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红云,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正大铝塑装饰门窗厂、田红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文琦审判员  付平平审判员  李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宫慧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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