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日才旦、马万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4执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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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4执147号案件名称
格日才旦、马万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格日才旦;马万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格日才旦,男,藏族,1980年12月14日生,现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执行人:马万祥,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格日才旦与被执行人马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524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马万祥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格日才旦9353元;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被告马万祥负担。因被执行人马万祥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9353元,申请执行费为5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1824.17元,该案款已在(2021)青2524执145号一案上强制执行。 经向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网络资金信息。 经向不动产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五菱牌(青Aj9750)车一辆、田野牌(×××)车一辆、启辰牌(×××)车一辆。但申请人表示该车辆不做处置。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所持有的股权登记信息。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经向税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税务登记信息。 经向保险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保险登记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西宁市湟中区康州街道办事处锦绣苑社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村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收取执行费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0元,尚有9353元暂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询问了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 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524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黄宏审判员完么多杰审判员索南达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祁更虎书记员三主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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