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国顺、袁建兵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保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保61号
  • 案件名称

    刘国顺、袁建兵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国顺;袁建兵;廖江德;熊立新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保61号申请人:刘国顺,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军,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建兵,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申请人:廖江德,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申请人:熊立新,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刘国顺诉被申请人袁建兵、廖江德、熊立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国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袁建兵、廖江德、熊立新名下价值5884561元的财产。本院依据(2021)湘0923民初24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袁建兵、廖江德、熊立新名下存款4380496元及扣留被申请人袁建兵向安化县自然资源局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1504065元,因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民初249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