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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关胜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1民初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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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21民初147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关胜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望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关胜利;林东;李文庆;李文义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1民初14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住所地望奎县中央大街484号。负责人:郭洪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冬,男,该公司职员,住望奎县。被告:关胜利,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林东,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李文庆,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李文义,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被告关胜利、林东、李文庆、李文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关胜利偿还在我行的贷款本金12650.95元及利息25636.06元,合计38287.01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起),具体金额以我行结清日结清金额为准;二、要求林东、李文庆、李文义对上述款项承担联保责任;三、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关胜利、林东、李文庆、李文义2011年12月21日与我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在我行贷款。同日关胜利、林东、李文庆、李文义四户分别在我行申请贷款25000元,贷款止期均为2013年2月21日,贷款用途为买地,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林东、李文庆、李文义贷款已结清,但被告关胜利到期没有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我行工作人员数次上门催收,要求被告关胜利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林东、李文庆、李文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以暂时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合同偿还我行贷款和承担连带责任,致使此笔贷款已逾期至今,为了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要求被告关胜利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做到利随本清,要求被告林东、李文庆、李文义对上述款项承担联保责任,并由四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被告李文庆现羁押于广西南宁监狱,无法开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依人民陪审员  王多里人民陪审员  刘井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永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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