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润达农资经销有限公司、李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保12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保1263号案件名称
海城市润达农资经销有限公司、李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海城市润达农资经销有限公司;李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保1263号申请人:海城市润达农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兴海管理区铁西街永乐委。法定代表人:胡廷军,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洋,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人海城市润达农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廷军在银行账户内资金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廷军在银行账户内资金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胡廷军名下坐落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利群委中街北路7栋5单元6层71号,建筑面积52.83平住宅予以查封(产籍号C01-63-6-4062)。上述冻结银行账户内资金期限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财产处置行为。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惠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怡儒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0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433号之九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关胜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1民初1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