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艳、牛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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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387号案件名称
王洪艳、牛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洪艳;牛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艳,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经理。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被执行人牛野,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台安县。申请执行人王洪艳与被执行人牛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2020)辽0321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牛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洪艳借款71165元及利息40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牛野承担817元,王洪艳承担393元。因被执行人牛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洪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2021年3月17日、19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牛野的财产。2021年3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牛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2021年3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牛野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4月22日,本院到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台安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7日,本院到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申请人表示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不申请查封。2021年5月10日,本院到辽宁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11日,本院到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牛野与程成共有的位于台安县台安镇光明街西城市花园一单元402室房屋进行查封(产权证号40422,建筑面积86.41平方米)。2021年8月25日,被执行人牛野交纳执行款5000元,并表示以后每月偿还申请人2000元,直至该案执行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意见。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制作终本笔录,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艳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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