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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小倩、侯金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3民特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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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民特1717号
  • 案件名称

    武小倩、侯金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武小倩;侯金飞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3民特1717号申请人:武小倩,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侯金飞,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武小倩与侯金飞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9日经特邀调解员刘学然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侯金飞于2021年9月15日前给付武小倩装修材料和人工费损失5500元(已支付)。武小倩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双方因装修合同损失一事再无任何纠纷。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后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武小倩与侯金飞于2021年9月9日经特邀调解员刘学然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刁志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玉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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