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锋斌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2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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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2062号案件名称
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锋斌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锋斌;张思明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2062号原告:成锋斌,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张思明,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42815882F。法定代表人:胡贤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成锋斌、张思明与被告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成锋斌、张思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锋斌、张思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昱娇书 记 员 赵 莹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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