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畅享娱乐城、河北云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知民终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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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知民终144号案件名称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畅享娱乐城、河北云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畅享娱乐城;河北云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知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云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畅享娱乐城,经营场所: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城XX号XX号。经营者:郑安林。上诉人河北云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铃传媒)XX区XX城(以下简称:畅享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云铃传媒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铃传媒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295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畅享娱乐城赔偿云铃传媒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267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均由畅享娱乐城负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赔偿数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或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三种方式确定。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侵权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经营场所的位置、涉案作品的成本、歌曲的流行程度及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一审法院判赔数额忽视了畅享娱乐城的侵权情节,无法弥补云铃传媒前期投入的合理费用。2.北京高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规定,畅享娱乐城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云铃传媒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放映权的侵犯。3.与其他法院同类型案件相比,判赔数额相差太大。畅享娱乐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云铃传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畅享娱乐城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放映并从其点播设备中删除《我的眼神》等89部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2.畅享娱乐城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267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畅享娱乐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发行了《华飞经典合辑》,该合辑由案外人中久华飞公司提供版权,标识号为ISBN:978-7-88102-873-6,该合辑包括8张光盘,收录了《一天一千年》、《就在身边》、《确定我爱过》、《浪费感情》、《请不要忘记》、《远方》、《做你的骄傲》、《永远的朋友》等共计135首音乐作品。该出版物包装盒背面下方标明“版权所有人/提供: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方: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注:本专辑涉及任何歌曲、录音、音乐录影、图像、肖像,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违者必究。”2020年6月1日,中久华飞公司与云铃传媒签订了《MV著作权转让证明书》,中久华飞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华飞经典合辑》中的135部MV作品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律法规规定的著作权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一次性永久地让与云铃传媒,范围为全球范围内,时间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至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期届满为止。2020年6月3日,汉唐公证处公证员与云铃传媒的委托代理人郝丽兰子一起来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城XX小区XX层的“欢乐迪KTV”,在该场所“203”包厢内由郝丽兰子使用自用手机上安装的“K米”软件扫描包厢内的点歌设备屏幕上的“手机点歌”二维码,连接到包厢设备,后通过手机在软件内进行了点歌及切歌操作,并依次播放了案涉89部歌曲《爱的说明》、《我的眼神》、《给得不够多》等。公证员对郝丽兰子所携带的摄像设备进行了清洁型检查后,由郝丽兰子使用该摄像设备对整个取证过程进行了摄录,上述保全所录制的视频文件由公证员和郝丽兰子刻录成两张光盘。2020年9月21日,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陕证民字第7646号公证书。庭审中,畅享娱乐城对取证场所系其经营场所无异议,对取证光盘中涉案曲目与中久华飞公司公开出版光盘中对应曲目的表现内容一致无异议,但辩称其点播机曲目中未收录涉案作品,云铃传媒不能证明涉案作品来源于或收录于畅享娱乐城的点播机曲库。云铃传媒当庭明确其主张为畅享娱乐城侵犯了其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庭审后,经播放公证保全刻录的光盘进行比对,案涉89部作品包括在《华飞经典合辑》的135部MV作品中。另查,云铃传媒在起诉中认为福建凯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音乐作品进行技术制作使其增加伴唱功能后,复制至其点播系统内供消费者演唱表演,构成侵权,请求福建凯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畅享娱乐城共同承担责任。本案开庭前,云铃传媒撤回了对福建凯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云铃传媒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二、如云铃传媒作为原告主体适格,被告畅享娱乐城是否侵害了云铃传媒的著作权;三、如果侵权行为成立,被告畅享娱乐城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一、原告云铃传媒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著作权人除包括作者外,还包括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现云铃传媒提交的《MV著作权转让证明书》、《华飞经典合辑》,证明云铃传媒依法取得了涉案请求的89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大陆地区的复制、放映权等权利。在畅享娱乐城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下,足以认定云铃传媒对涉案89首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是本案适格原告。畅享娱乐城认为涉案出版物《华飞经典合辑》出版形式不合法应为非法出版物、《MV著作权转让证明书》非云铃传媒与中久华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云铃传媒不能因此取得案涉作品的著作权相关权利的辩称,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二、畅享娱乐城是否侵害了云铃传媒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云铃传媒提供的《公证书》,可以认定畅享娱乐城未经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在其营业场所,以营利为目的,将涉案89部作品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供不特定消费者点播播放,其行为已构成对云铃传媒享有权利的涉案89部作品放映权的侵犯。畅享娱乐城认为云铃传媒取证时并没有对手机进行清洁性检查,在通过手机K米APP进行点歌时,是可以将手机本地保存的歌曲直接在KTV包厢设备内予以播放。在此种点播方式下,属消费者个人放映行为,畅享娱乐城作为经营者仅仅是提供放映设备,非针对不特定公众公开放映,其并未侵权。因畅享娱乐城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畅享娱乐城辩称被控侵权歌曲来源于其合法购买的点歌系统,但畅享娱乐城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针对点播系统中的歌曲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版权使用费,点唱系统是否合法购买与提供的内容是否合法取得著作权授权不属于同一性质,故对于被告畅享娱乐城该项辩称理由,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三、畅享娱乐城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XX城XX经营者,应对其点播系统中的歌曲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现畅享娱乐城侵犯云铃传媒享有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云铃传媒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畅享娱乐城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根据法定赔偿原则,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经营模式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畅享娱乐城赔偿云铃传媒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33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畅享娱乐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停止对云铃传媒享有的涉案8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侵权行为,删除点播设备中的89部涉案音乐作品;二、畅享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云铃传媒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35元。三、驳回云铃传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云铃传媒负担300元,被告畅享娱乐城负担168元。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经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云铃传媒未就其实际损失或畅享娱乐城的违法所得充分举证,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涉案音乐作品类型、数量、知名度、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和持续时间,以及涉案场所经营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妥。综上,云铃传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河北云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晓晖 审 判 员 吴 娜 审 判 员 黄宸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 官助 理 罗红涛 书 记 员 李竹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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