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彦、周靖晟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保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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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保63号案件名称
夏彦、周靖晟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夏彦;周靖晟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保63号申请人:夏彦,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年丰,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靖晟,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申请人夏彦与被申请人周靖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夏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靖晟名下湘H×××××白色凯迪拉克小轿车。本院依照(2021)湘0923民初265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周靖晟名下湘H×××××白色凯迪拉克小轿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民初265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亚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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