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谦、陈红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3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384号案件名称
吕谦、陈红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吕谦;陈红霞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384号原告:陈红霞,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宁,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谦,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霞与被告吕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霞自愿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原告陈红霞。 审 判 员 李运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瞿 莉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学樵、张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848号 下一篇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畅享娱乐城、河北云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知民终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