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明军等袁慧明、孙吉林、陈易、张玉英、黄飞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683执恢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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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恢1240号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明军等袁慧明、孙吉林、陈易、张玉英、黄飞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明军;袁慧明;孙吉林;陈易;张玉英;黄飞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683执恢124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3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明军、袁慧明、孙吉林、陈易、张玉英、黄飞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已经执行到位120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恢复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初执案件中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仍可对初执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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