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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沈阳某某糠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3执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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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3执1471号
  • 案件名称

    叶某某、沈阳某某糠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康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叶某某;沈阳某某糠醛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3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沈阳某某糠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胜利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该单位员工,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叶某某申请执行沈阳某某糠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双方进行调解,被执行人想从2021年9月20日开始,每个月还款3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申请人同意,双方就剩余债权债务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23民初2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房国军审判员  韩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芳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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