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咏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0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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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0540号案件名称
范咏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范咏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赵国全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0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咏菊,女,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负责人:刘智德,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荣、郭凯华,系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国全,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范咏菊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原审被告赵国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范永菊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我在鹏泰花园(案涉抵押房产)的房子是拆迁置换来的,不需要花钱,所以不用贷款,而且已经办理完房产证。当时是鹏泰花园的员工的张国强找我,说开发商靓马公司需要贷款,让我用房子抵押贷款,我因为和开发商的合伙人范永泰有亲属关系就同意了,银行对此也知情,银行实际放款也是放给了靓马公司,我没有实际收到借款;案涉抵押房产时上诉人夫妇的夫妻共有财产,但赵国全对此不知情,银行提供的《共有人抵押房地产同意书》中赵国全的签字不是本人签署,是银行伪造的签字,我申请对该签字进行笔迹鉴定,该抵押无效;银行怠于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在贷款逾期十一年后才起诉欠款,导致利息大量增加,对于扩大的损失,我方不应当承担等。二审中,范永菊提交鉴定申请,申请对共有人抵押房地产同意书》中赵国全的签字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共有人抵押房地产同意书》中赵国全的签字是否为本人签署涉及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对此未予查清,二审中,上诉人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该《同意书》中赵国全的签字进行鉴定,故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对涉案贷款是否存在“借名贷款”情形、银行对此是否知情、以及银行是否为善意等事实亦应查清,正确分配举证责任,依法裁判。综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拟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02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范永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2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晓楠审 判 员 宋 喆审 判 员 葛 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凯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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