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克俭、梅书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4执13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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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4执1378号之一案件名称
樊克俭、梅书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樊克俭;梅书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4执1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克俭,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梅书伟,男,199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24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梅书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樊克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梅书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梅书伟到庭接受调查,被执行人亦未到庭。二、2021年6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梅书伟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梅书伟银行无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梅书伟名下有欧蓝德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S×××××),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交出该车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交出车辆,该车去向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其他协执单位反馈查明被执行人梅书伟无财产登记信息。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和公司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8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梅书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梅书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五、2021年9月9日因被执行人梅书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本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未到案),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制裁。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豫1524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梅书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樊克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张时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霁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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