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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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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013号
  •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林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林某,女,汉族,1985年1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603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本金11766.76元、费用1795.98元、利息1474.64元,合计15037.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5037.38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二、2021年6月23日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6月23日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15037.38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朋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 徐 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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