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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国荣与王应全,孙福科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4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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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4015号
  • 案件名称

    鞠国荣与王应全,孙福科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鞠国荣;王应全;孙福科;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4015号 原告:鞠国荣,女,1984年12月1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锐,重庆市酉阳县麻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12423880T。法定代表人:黄子轩。被告:孙福科,男,1970年12月30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王应全,男,1985年9月13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鞠国荣与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福科、王应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鞠国荣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鞠国荣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鞠国荣承担,原告实交5元。  审 判 长 白明德人民陪审员  冉思祥人民陪审员  胡莲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  琴书 记 员 倪桂霞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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