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霍庆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5执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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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05执667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霍庆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霍庆均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5执6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穆谢伟,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麦玲,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霍庆均,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霍庆均信用卡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5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霍庆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18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线下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5月25日,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安阳市龙安区房产一套(权利人:张利华,共有人:霍庆均),该房产已由新密市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五、2021年5月25日,向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六、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立案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暂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51239.91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51239.9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海新审 判 员 闫玮玮审 判 员 胡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袁 慧书 记 员 何 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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