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百献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恢5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恢549号
  • 案件名称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百献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百献;郭秀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恢549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442Y6J。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194号。法定代表人侯松林,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范百献,男,汉族,1958年7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郭秀田,女,汉族,1962年8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作出的(2018)豫0212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百献、郭秀田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百献、郭秀田名下32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景冬果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阴利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