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与孟园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再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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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再6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与孟园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孟园园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民再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卫兵,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根,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园园,女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第四十八干休所)因与被申请人孟园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京民申379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第四十八干休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被申请人孟园园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四十八干休所申请再审称:1.本案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没有证据证明孟园园已缴纳租金的情形下,不能认定其租金已交付。本案并非个案,案涉欠租款项系第四十八干休所在机构改革移交工作过程中未及时清算造成的,在2019年巡视审计中发现后遂起诉至法院一并处理。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判决时效计算方式于法无据,应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本案应从2017年12月31日计算时效,至2019年7月10日起诉之时,第四十八干休所并未丧失时效利益。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孟园园口头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结果。1.我在申请人处工作的时候如果我没有交租金,是会有人告诉我的,但是没有人找过我,而且在季度总结、年度总结的时候也都没有人找过我。2.我离职之后,申请人也没有就租金的问题找过我,三年以后才说我没有交租金这是不符合常理的,而且其起诉也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3.交租金的时间是申请人定的,而且是固定每周二交纳,我确定我每次都是交钱的,申请人有的时候打不出单子,我也没有保留收据。第四十八干休所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孟园园向我所支付拖欠租金21500元;2.判令孟园园向我所支付延迟交付租金的违约金64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孟园园承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第四十八干休所系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2号房屋使用单位。2014年9月29日,第四十八干休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北京第八离职干部休养所,出租方、甲方)与孟园园(承租方、乙方)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租金总额279500元,年租金86000元,租金按半年结算,乙方于每年1月和7月的前十日内交付甲方。合同到期后,孟园园即腾空并交还涉案房屋。审理中,第四十八干休所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主张孟园园欠付2016年4月至6月期间房屋租金21500元。孟园园对上述票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表示其已经交清租金,但时间太长,其没有留存单据,第四十八干休所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四十八干休所表示其系2019年发现孟园园欠付租金,故起诉。另,第四十八干休所系2019年7月10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第四十八干休所主张的欠缴租金期间为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孟园园交纳上述期间的租金应为2016年7月的前十日,且双方的租赁合同早已到期终止。第四十八干休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孟园园主张过权利,故第四十八干休所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孟园园的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第四十八干休所的全部诉讼请求。第四十八干休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第四十八干休所主张的欠缴租金期间为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及双方认可,孟园园交纳上述期间租金的履行期限应为2016年1月10日前。第四十八干休所未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孟园园主张过权利,故第四十八干休所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法院予以确认。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再审认为,对非一次性完成的债务,根据发生的时间和给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分期履行债务和定期履行债务。分期履行债务是按照当事人事先约定,分批分次完成一个债务履行的情况。而定期履行债务是当事人约定在履行过程中重复出现、按照固定的周期给付的债务,定期履行债务的最大特点是存在多个债务,各个债务之间都是独立的。正是因为相互独立,每一个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每一期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分别起算。当事人约定的交纳房屋租金即是典型的定期履行债务,债务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均是其在一定时期内租赁房屋的对价,各个债务之间是独立的,应当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第四十八干休所主张的欠缴租金期间为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及双方认可,孟园园交纳上述期间租金的履行期限应为2016年1月10日前。第四十八干休所未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孟园园主张过权利,故第四十八干休所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一、二审认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934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陶志蓉审 判 员 张 然审 判 员 韩君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 瑶书 记 员 陆芊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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