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1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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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1982号案件名称
宋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1982号原告:宋某某,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薇,锦州市凌河区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负责人:王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鑫,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肖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淳惟书 记 员 龙 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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