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国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知民初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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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知民初342号案件名称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国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胡国芳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342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国芳,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人民陪审员 卢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曹钰婕书 记 员 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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