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特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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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特274号案件名称
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特274号申请人: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湖雪路辛集段。法定代表人:周游,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南省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通物流园8号。法定代表人:李素敏,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祥甫,男,回族,1967年10月13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6日经许昌市建安区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双方共同确认,河南省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下欠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14000元。河南省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剩余14000元货款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二、若河南省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则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河南省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则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就河南省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实际下欠的全部款项(按总金额20万元计算,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下欠的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三、本案经本次调解就此终结,双方互不再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毅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经许昌市建安区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周雪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 纪书 记 员 苗雅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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