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高木,李晓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7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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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7063号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高木,李晓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高木;李晓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7063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龙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7982771H。法定代表人:徐小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女,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晓龙,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高木,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龙、李高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2021年9月7日,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敬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胡筱婧书 记 员 许 茜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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