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赵忠海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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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1028号案件名称
延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赵忠海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延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赵忠海;武军发;王慧芳;冯志成;郭建华;郝延林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028号原告:郭建华,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郝延林,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居民,住延长县,粮食局职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慧芳,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居民,住延长县,无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伟,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居民,住延长县,无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王慧芳丈夫)。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赵忠海,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冯志成,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武军发,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居民,住延长县,无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延霞,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延长县居民,住延长县,工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武军发妻子)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延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白文岗,系延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621MB2A01903G。住所地:延长县城西街原粮食局办公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军,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居民,住延长县,延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职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代理权限:应诉、调解、代领法律文书。原告郭建华、郝延林、王慧芳、赵忠海、冯志成、武军发诉被告延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郭建华、郝延林、王慧芳、赵忠海、冯志成、武军发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华、郝延林、王慧芳、赵忠海、冯志成、武军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华、郝延林、王慧芳、赵忠海、冯志成、武军发撤诉。案件受理费4045元,减半收取2022.5元,由原告郭建华、郝延林、王慧芳、赵忠海、冯志成、武军发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宏 二〇二一年 九月二 日 法 官助 理 贺 凯书 记 员 侯 婧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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