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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针织内衣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3执77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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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3执77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云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针织内衣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云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针织内衣厂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3执7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云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弦歌大道西段科创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5778765J。法定代表人:卢丽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针织内衣厂,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兴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2172192467Q。法定代表人:傅功旺,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云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针织内衣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公证处作出的(2007)安文证执字第0129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阳针织内衣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云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29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安阳针织内衣厂名下有位于文峰区宝莲寺的土地使用权(地号1-1-129-(一),面积17584.29㎡),本院对该土地给予查封,2024年7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经申请人申请,暂不拍卖该土地。三、2021年8月30日,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四、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等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26707905.14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安阳针织内衣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云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郭晓军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沛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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