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小朵、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5执1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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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5执1378号案件名称
邢小朵、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确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邢小朵;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北一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5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邢小朵,女,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执行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99169869X。公司负责人:关北一,职务: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邢小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豫1725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小朵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二、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信息;现申请执行人邢小朵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5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郭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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