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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磊、陈鹏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7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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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7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陶磊、陈鹏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陶磊;陈鹏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磊,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被执行人:陈鹏,男,汉族,1987年04月24日生,住辽宁省义县。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鹏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单学文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思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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