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磊、陈鹏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7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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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71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陶磊、陈鹏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陶磊;陈鹏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磊,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被执行人:陈鹏,男,汉族,1987年04月24日生,住辽宁省义县。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鹏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单学文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思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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