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世群与向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0民初4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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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0民初4181号案件名称
马世群与向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世群;向世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4181号 原告:马世群,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向世德,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马世群与被告向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马世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世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朱永兰 人民陪审员 向小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谢 剑 书 记 员 谢 洋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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