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共拓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财保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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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财保384号案件名称
四川共拓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四川共拓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财保384号 申请人四川共拓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福路8号12栋3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乔斌。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胡恒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共拓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天津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仲裁保全函,且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四川共拓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赖 希 娟 二○二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刘 依 依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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