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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胜杰、马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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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327号
  • 案件名称

    赵胜杰、马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胜杰;马小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327号原告:赵胜杰,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杰,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小明,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赵胜杰与被告马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赵胜杰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胜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胜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赵胜杰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瑞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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