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胜杰、马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3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327号案件名称
赵胜杰、马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胜杰;马小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327号原告:赵胜杰,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杰,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小明,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赵胜杰与被告马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赵胜杰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胜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胜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赵胜杰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瑞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