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正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功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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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925号案件名称
鞍山正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功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鞍山正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功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925号原告:鞍山正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479-3。法定代表人:郭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功勤,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正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功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正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正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鞍山正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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