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华、吴其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02民初5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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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5816号案件名称
吴文华、吴其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宣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文华;吴其兵;闵庆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02民初5816号原告:吴文华,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吴其兵,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闵庆军,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华与被告吴其兵、闵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经与原告确认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文华的起诉。本案预收的受理费52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志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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