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多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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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444号案件名称
高多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高多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444号原告:高多三,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强,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石雨。原告高多三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多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多三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多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员 周 运 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霆霆书记员陈思思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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