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烟酒商行、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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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245号案件名称
某某烟酒商行、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某某烟酒商行;胡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烟酒商行,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王某,丹东市振兴区纤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某某烟酒商行与被执行人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603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0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公告费、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公告费、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二、2021年4月15日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4月15日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10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公告费、诉讼费、执行费,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朋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 徐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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