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曹某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2民初2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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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民初2698号案件名称
徐某、曹某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某;曹某新;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2698号原告:徐某,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被告:曹某新,男,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迎宾大街甲365号9门、10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09637062X7。法定代表人:李玲。原告徐某与被告曹某新、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巴险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马思雨书 记 员 周 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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