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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艳文、马志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特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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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特51号
  • 案件名称

    韩艳文、马志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韩艳文;马志刚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特51号申请人:韩艳文,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建平县。申请人:马志刚,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韩艳文、马志刚关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8月31日经建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马志刚欠申请人韩艳文人民币30000元,申请人马志刚于2021年9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申请人韩艳文4000元,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二、若申请人马志刚任意一期逾期给付,申请人韩艳文则按剩余欠款全额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韩艳文、马志刚于2021年8月31日经建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惠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昕洋书 记 员 赵 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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