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东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9民初3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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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9民初3434号案件名称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东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东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9民初3434号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文化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俊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久重,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彬,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东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沿海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兆江,该公司经理。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东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30.0元,减半收取计2,315.0元,由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广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思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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