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娟、孙云动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2执3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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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执3826号案件名称
赵丽娟、孙云动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丽娟;孙云动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2执3826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娟,女性,1969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孙云动,男性,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赵丽娟与被执行人孙云动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孙云动在银行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云动银行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常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高传信书 记 员 范 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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