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怀元、高思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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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478号案件名称
车怀元、高思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车怀元;高思睿;孙龙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478号 原告:孙龙龙,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现住洛川县。被告:车怀元,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居民,现住该处。被告:高思睿,女,1995年6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水县村民,现住该村。原告孙龙龙与被告车怀元、高思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孙龙龙以被告车怀元同意调解并且可以履行债务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龙龙所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龙龙撤回对被告高思睿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永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喆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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