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洪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6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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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6351号案件名称
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洪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洪达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351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赵艳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洪达,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建翀。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洪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晓平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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