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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志成借款合同纠纷司法救助决定书(2021)渝0115司救执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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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司救执3号
  • 案件名称

    邓志成借款合同纠纷司法救助决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救助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邓志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渝0115司救执3号  救助申请人:邓志成,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刘志华(申请人妻子),女,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救助申请人邓志成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债权未能实现,又突发脑溢血,半边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而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邓志成称:申请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债权未能实现,又突发脑溢血,半边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妻子又患有风湿腰椎疾病,导致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30 000元。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邓志成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现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2021)渝0115执1404号案件后,依法采取查询刘现维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网络资金等措施,并传唤刘现维到院接受执行调查,但刘现维一直未到庭。本院依法将刘现维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前往其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邓志成在(2020)渝0115民初6283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本金为70 000元,债务人已履行0元,法院执行兑付0元,兑现率为0%。另查明,申请人的近亲属,具体包括配偶刘志华,66岁,无业,不具有劳动能力;儿子邓东红,42岁,务工,具有劳动能力;女儿邓恩鳕,34岁,务工,具有劳动能力。申请人家庭拥有1套商品房(类型:住宅,面积:141.91平方米)。申请人是罹患重大疾病,诊断确诊时间为2020年2月22日,已花费医疗费140 000元,不存在残疾情况。根据申请人家庭收支状况,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属于比较困难。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本案中,申请人邓志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八)项所规定的救助范围,且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属于比较困难的情形,本院根据申请人邓志成家庭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决定酌情对其予以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邓志成司法救助金26 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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