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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盐步支行、陈美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5执恢75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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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5执恢75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盐步支行、陈美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盐步支行;陈美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5执恢7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盐步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穗盐路雍景豪园帝景台****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9874662R。负责人:罗剑宁,任行长。被执行人:陈美美,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盐步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0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陈美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23452.10元,计至2018年11月27日的10867.60元、罚息205.77元、复利334.21元及从2018年11月28日起以本金523452.10元按罚息利率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再上浮40%计收罚息、以利息10867.60为基数按前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盐步支行;二、陈美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盐步支行向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8.86元,财产保全费3198.85元,合共7777.7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申请执行人,本院不另收退。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粤0605执6908号】。因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9)粤0605执6908号案于2020年12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盐步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情况及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措施情况:1、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美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拍卖得款1083568元。因被执行人陈美美涉及多宗执行案件,上述款项由本院依法进行分配,本案分得执行费9355.24元,申请执行人分得款项400704.63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三、本院执行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综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400704.63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振宇执行员  郑 辉执行员  陈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佩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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