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秀艳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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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903号案件名称
于秀艳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于秀艳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903号被执行人于秀艳,女。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于秀艳刑事财产执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保险单价值1098元上缴罚金。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股票等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21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皓审 判 员 刘共喜代理审判员 马玮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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