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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秀艳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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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903号
  • 案件名称

    于秀艳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于秀艳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903号被执行人于秀艳,女。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于秀艳刑事财产执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保险单价值1098元上缴罚金。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股票等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21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皓审 判 员  刘共喜代理审判员  马玮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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