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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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000号案件名称
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000号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黄狮岭社区金星大道399号。法定代表人:任千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莉,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蔷,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曾 怡代理书记员 熊博闻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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