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小芹与谭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7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764号案件名称
鞠小芹与谭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鞠小芹;谭克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8764号 原告:鞠小芹,女,汉族,1991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谭克强,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鞠小芹与被告谭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鞠小芹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小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小芹撤诉。案件受理费856.5元,减半收取428.25元,由原告鞠小芹负担。 审 判 员 唐荣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耿艳秋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