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俊颖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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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809号案件名称
广西平南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俊颖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广西平南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俊颖;岑彩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80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平南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兴平路人民银行平南县支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588631080D。法定代表人:谢裕俊,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键,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卢俊颖,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岑彩芝,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平南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南桂银)与被执行人卢俊颖、岑彩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俊颖、岑彩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南桂银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卢俊颖、岑彩芝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被执行人卢俊颖、岑彩芝负担案件受理费6347元及申请执行费104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院依法以(2020)桂0821执8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卢俊颖名下位于平南县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权证平南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5)第××号]一幢。上述房地产于2020年11月11日开始变卖,2021年1月10日流拍。申请执行人平南桂银于2021年4月25日到庭确认同意就上述房地产流拍价1040000元进行以物抵债。因该房地产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平南桂银,应优先抵偿本案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106183.99元、受理费63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8260元共920790.99元。申请执行人平南桂银于2021年5月25日缴纳了剩余款项119209.01元至(2021)桂0821执恢234号案,本案分配得执行费10400元。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平南桂银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侯家栋书 记 员 徐汉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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