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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人民法院与黑建宏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6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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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6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延长县人民法院与黑建宏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延长县人民法院;黑建宏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黑建宏。本院在执行延长县人民法院与黑建宏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黑建宏缴纳罚金1000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于8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黑建宏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1年8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黑建宏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经营、互联网金融、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同时对所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进行全部冻结。3、被执行人黑建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黑建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2021年9月13日,因被执行人黑建宏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措施,因疫情原因,无法对其实施关押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执6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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