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孙利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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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802号案件名称
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孙利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孙利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兴城市兴海南街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4810012173831。负责人:沈朝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利,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兴城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孙利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中罚款1082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梓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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