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许平桂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恢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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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恢311号案件名称
湖南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许平桂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许平桂;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恢3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平江工业园伍市工业区兴业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5507001751。法定代表人:张先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梦君。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邹江凯。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许平桂,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龙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567656414A。法定代表人:许平桂。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平桂、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2019)湘0626执21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湖南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许平桂、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南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银行存款冻结等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26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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